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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重庆市计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重庆市计量协会。英文名称: 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Metrology  英文缩写:CQAM

第二条  性质:重庆市计量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重庆市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检测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组织会员及广大计量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围绕法制计量、工业计量和科学计量,积极开展各种交流和服务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与计量检测、生产、经营机构和计量工作者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计量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技术基础作用,推动计量产业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协会的住所: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路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计量法律法规宣贯,计量行业管理,认证服务、技术咨询、人员培训,计量技术规范起草,计量技术交流及产品推广,计量信息发布等。

(一)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各会员之间关系,做到有序良性竞争,反对不顾质量、低价等无序竞争。

(二)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起草和协助审核计量技术规范及有关文件;参与社会计量公正机构管理;开展对计量检测实验室和计量认证等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络,协调企事业与各级政府计量部门的关系,反映会员正当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开展各种计量工作的研讨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计量检测控制技术及管理方法,评选推荐计量检测控制方面与计量科学管理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

(五)开展计量培训活动,普及计量法律和计量知识,组织各种层次的技术讲座和培训班,提高计量人员业务素质。

(六)开展计量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技术攻关,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组织计量器具的展览、展销和讲座活动。

(七)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计量团体和计量工作者的交往,加强同国际国内的计量技术交流和合作。

(八)组织编辑、翻译、出版、发行有关计量技术和计量管理方面的书刊、文集、资料;发布计量信息。

(九)开展公正计量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热爱计量事业,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五)愿意为推动计量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会员单位推荐或个人会员介绍;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拖欠协会会费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违反协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有损于行业或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收到刑事或相应处罚而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不缴纳会费;

(二)2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工作将会议的议题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且应当由到会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原则上应采取差额。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并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八)决定协会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决算;

(十)研究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变更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先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熟悉计量业务,热心计量事业;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应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一般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理事长,并于该理事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理事会负责,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等有关团体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理事会提议候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 捐赠;

(三) 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 投资企业上交的回报;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和其他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117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